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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文化是民族的精神命脉,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最基本、最深沉、最持久的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党的二十大报告从国家发展、民族复兴高度,提出“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的重大任务,就“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作出部署安排,为做好新时代文化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大力发展文化事业、文化产业,不断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

  充分认识新时代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重大意义

  文化建设是培根铸魂、凝神聚力的重要事业。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有助于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助于更好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有助于以文化人、以文育人、以文培元,增强人民精神力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有助于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有助于传承中华文明,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发展人类文明新形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化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出一系列重大政策举措,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给予充分肯定。

  在看到文化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文化创新创造能力还不够强,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还不够多;我国文化话语权与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还不相匹配,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的任务更加艰巨。我们必须坚定文化自信、推进文化自强,发挥文化铸魂、文化赋能作用,紧紧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增强人民精神力量为着力点,努力创作优秀文艺作品、提供优秀文化产品,大力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为经济社会发展赋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聚力。

  推动社会主义文艺繁荣兴盛

  文艺是时代前进的号角,文艺事业是党和人民的重要事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文艺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文艺工作座谈会,两次出席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代表大会开幕式,给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乌兰牧骑队员、中央美术学院老教授、中国戏曲学院师生、中国国家话剧院、中国东方演艺集团的艺术家回信。党中央印发《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文件,推动我国文艺事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以创作为核心任务、以演出为中心环节的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伟大征程》《奋斗吧,中华儿女》《我们的四十年》等重大文艺演出成功举办,舞剧《永不消逝的电波》、舞蹈诗剧《只此青绿》、歌剧《沂蒙山》、话剧《谷文昌》等优秀文艺作品不断涌现。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推出更多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作品,培育造就大批德艺双馨的文学艺术家和规模宏大的文化文艺人才队伍。我们要坚定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守住为人民服务的初心,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文艺工作者的天职、把人民作为艺术表现的主体,推出更加丰富、更有营养,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引领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从中汲取营养、激发灵感,学会用“群众语言”“生活视角”进行创作。把握时代主题、时代价值,紧紧围绕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主题开展文艺创作,推出更多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精品力作,更加嘹亮地唱响“新时代之歌”。坚持养德、修艺相统一,加强艺德艺风建设和文艺工作者队伍建设,引导文艺工作者把崇德尚艺作为一生的功课。

  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发展公共文化服务,是保障人民文化权益、改善人民生活品质、补齐文化发展短板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图书馆法颁布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等文件,推动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显著进展。覆盖城乡的六级公共文化服务网络日益完善,“村晚”等群众性文化活动广泛开展,智慧图书馆体系、公共文化云建设加快推进,新型公共文化空间不断涌现。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我们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重心下移、共建共享,统筹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效能提升,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公共文化服务。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立健全城乡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优化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布局,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把提升质量作为重中之重,建设高水平图书馆,明确新时代文化馆新定位,建好用好基层公共文化空间,精准开展分众式公共文化服务。建立健全群众需求反馈机制,推广“订单式”“菜单式”“预约式”服务,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创新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丰富群众性文化活动,办好群众歌咏、广场舞、“村晚”等活动,打造更多文化惠民品牌。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水平,丰富数字文化资源,拓展智慧公共文化服务应用,建设全国智慧图书馆体系和公共文化云。

  加强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利用

  文物、古籍、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文化遗产保护提升到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高度,下大力气予以推进。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指导、亲自推动,就我国考古最新发现及其意义、深化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等主题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就文物工作、革命文物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向仰韶文化发现和中国现代考古学诞生100周年、第44届世界遗产大会致贺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新时代古籍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推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文化遗产资源家底逐步摸清,中华文明探源工程、中华古籍保护计划、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等深入实施,文化遗产进一步“活起来”,“考古热”“博物馆热”“非遗热”蔚然成风。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建好用好国家文化公园。我们要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利用水平。做好考古挖掘、整理、研究、阐释等工作,深入实施中华文明探源工程、“考古中国”重大项目,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考古学。强化系统保护、整体保护,实施好石窟寺保护利用等重大工程项目,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做好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筑牢文物安全底线。完善古籍工作体系,提升古籍工作质量。以贯彻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主线,以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为抓手,坚持保护为先、合理利用相结合,聚焦保护、传承、发展、传播,完善保护制度体系,加强传承实践能力建设,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呈现新气象。

  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文化市场体系

  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文化市场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满足人民文化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推动各类文化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和文化消费模式,以高质量文化供给增强人们的文化获得感、幸福感。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等文件,推动我国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文化产业体系逐步健全、规模日益壮大,数字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线上演播、网络直播、沉浸式体验等新业态快速崛起,文化市场更加繁荣、规范、有序。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我们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创新为核心驱动力,以重大文化产业项目为抓手,优化产业结构布局,扩大城乡居民文化消费,提升产业发展整体实力和竞争力。顺应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趋势,推动5G、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增强现实、超高清等技术在文化创作、生产、传播、消费等各环节应用。改造提升演艺、娱乐、工艺美术等传统业态,培育线上演播、数字艺术、沉浸式体验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培育一批品牌文化产业园区,提升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示范城市及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建设。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

  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旅游是文化的载体,二者密不可分,有着天然联系。推动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融合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作出的重要战略决策,重塑了文化和旅游工作新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对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密不可分,要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让人们在领略自然之美中感悟文化之美、陶冶心灵之美。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等文件,均对推进文旅融合作出具体部署,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走深走实、见行见效,业态融合、产品融合、市场融合、服务融合、交流融合取得可喜进展,红色旅游、旅游演艺等蓬勃发展,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稳步推进。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我们要牢牢把握文化建设和旅游发展的规律特点,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坚持优势互补、相得益彰,推动文化和旅游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实现融合,让“诗”和“远方”实现更好联结、共创美好生活。要坚持以文塑旅,用文化丰富旅游内涵、提升旅游品位,把更多文化内容、文化符号纳入旅游线路、融入景区景点,营造浓厚文化氛围。要坚持以旅彰文,用旅游带动文化传播、推动文化繁荣,发挥旅游覆盖面广、游客参与度高等优势,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活起来”、革命文化和红色基因传下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开。要找准契合处、联结点,通过“化学反应”,形成兼具文化和旅游特色的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建设一批富有文化底蕴的世界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打造一批文化特色鲜明的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为文化和旅游发展提供新引擎。

  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兴盛,总是以文化兴盛为重要标志。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文交流、文明互鉴,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推动、亲自部署,出访和会见外国元首时将文化交流作为重要内容,提出举办中外文化和旅游年等重大举措,为斯里兰卡等海外中国文化中心揭牌,向第四届和第五届“阿拉伯艺术节”等活动致贺信,多次就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发表重要讲话。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等文件,推动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工作格局逐步形成,配合元首外交、重大主场外交的文化活动成功举办,各种对外文化交流品牌活动影响广泛,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加快推进,对外文化贸易体系日益完善。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深入开展,凝心聚力、增进认同作用彰显。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提炼展示中华文明的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国际传播效能,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深化文明交流互鉴,推动中华文化更好走向世界。我们要坚定走相互尊重、和衷共济、和合共生的人类文明发展正确道路,大力弘扬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文明观,让中国故事更为生动、中国形象更加鲜活、中华文化更加深入人心。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打造多维度、立体化交流渠道和平台,提升国际话语权。统筹文化交流与产业合作,形成相互促进、双轮驱动工作格局。建好用好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驻外旅游办事处。办好中外文化和旅游年(节)、“欢乐春节”、“美丽中国”等品牌活动,向世界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深耕厚植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持续打造“艺海流金”“情系”等活动品牌,增强港澳台同胞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

  全面深化文化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是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推进文化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关注文化体制机制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定不移将文化体制改革引向深入,不断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意见》《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推动文化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入,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文化发展主体框架基本确立。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要求,聚焦文化领域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难点堵点问题,全面推进改革、持续深化改革。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等重大任务,明确文化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主攻方向、战略重点、任务举措。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加快构建以创作为核心任务、以演出为中心环节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充分激发院团活力。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公司治理。以构建公共文化新型空间为重点,推进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推动基层公共文化机构与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协调发展。完善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的文化经济政策,加强文化法治建设,为文化改革发展提供坚强保障。(胡和平)

国家药监局公布第四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中新网1月16日电 据国家药监局官网16日消息,2022年年初以来,国家药监局以严查违法、严控风险为主线,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药品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公布第四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一、铁岭经济开发区程浩氧气厂从事药品生产活动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铁岭经济开发区程浩氧气厂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经查,该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存在未按照规程生产、检查、检验、复核等行为,且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未能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六项规定。2022年8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以及《辽宁省药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九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分别处以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氧气是人体进行新陈代谢的关键物质,医用氧在临床上主要用于缺氧的病人吸氧,尤其是在急救状态下,高纯氧可以用来挽救患者生命。我国对医用氧的生产管理、质量控制、贮存、放行有严格要求。本案中,企业关键人员未能履行相应管理职责,企业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产品质量难以保证,对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带来潜在隐患。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双罚制”要求,在对企业依法查处的同时,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对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压实相关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二、魏某涛非法收购药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联合检查,发现魏某涛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现金交易、当场结算的形式在丰台区周边从个人处收购尿毒清颗粒、阿卡波糖片等药品。魏某涛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022年8月,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北京市药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以及《北京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药品、罚款16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我国对药品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且禁止非法收购药品。本案中,不法分子利用收购的医保药品与正常销售药品间的差价,拟从中获得高额利润,不仅严重扰乱了药品经营秩序,而且非法收购的药品脱离正规管理,药品储存条件无法保障,相关药品再流通到患者手中,对公众用药安全带来极大隐患。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对有效遏制相关违法活动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有利于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三、济宁市世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健店销售假药案

  【案情简介】2021年,山东省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曲阜市辖区内的济宁市世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健店进行检查并抽样检验,发现该店销售的标称为“特效筋骨痛”“痛除根”等药品中含有双氯芬酸钠等成份,认定为假药。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曲阜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2年6月,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决该店负责人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2022年10月,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对该店处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该店负责人处以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严防严管严控药品安全风险,坚决防范杜绝假劣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损害。本案当事人销售假药,社会危害极大。司法机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许可、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禁业的行政处罚,体现了坚决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决心。本案系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部门行刑联动的典型案例,体现了行政部门与公安司法部门信息互通、密切协作的良好工作机制,体现了行刑衔接的高效执法合力,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司法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具有借鉴意义。

  四、广州达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履行注册代理人义务案

  【案情简介】根据国家药监局交办的案件线索,2022年6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广州达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未履行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代理人义务的有关情况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作为医疗器械的进口注册代理人,在协助注册人向国家药监局办理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过程中,未履行告知注册人需补充提交生产地址变更的ISO证书、产品标签和真实性声明等文件的公证函的义务,当事人的注册专员尹某某擅自通过图片编辑软件伪造虚假公证函提交国家药监局作为注册补正材料。2021年11月,当事人已协助注册人申请撤回涉案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2022年8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责任人尹某某处以5年内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境外申请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办理相关医疗器械注册事项。代理人应当依法协助注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协助境外注册人落实相应法律责任。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医疗器械注册备案造假行为,本案为成功查处的首起涉及医疗器械代理人的医疗器械注册资料造假案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责任人员5年内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严格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要求,形成强有力震慑,有利于规范医疗器械注册行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五、宁波精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4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精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生产未依法注册的脊柱侧弯矫形器,涉案货值金额26.4万元,违法所得26.4万元。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8月3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6.4万元,罚款13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康复治疗成为医疗领域新的增长点。青少年特发性脊柱侧弯多发高发,其治疗过程、所使用医疗器械的合法性也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办期间深入了解脊柱侧弯的成因、诊断要点、治疗方法、影像学特征,并利用技术方法从PACS系统中提取患者的放射影像电子数据,找准案件办理的突破方向,从而揭开医疗康复领域无证生产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并侵害患者权益的潜规则。该案的办理彰显了药品监管部门针对新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进行重点突破和攻坚克难的决心,维护了医疗器械生产、使用秩序,有力保障了公众用械安全。

  六、苏州威视健医疗仪器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及无中文说明书、标签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协查线索,对苏州威视健医疗仪器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进口眼内照明探头等医疗器械及无中文说明书、标签的超乳波切一体机,涉案货值金额20988.73元。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及无中文说明书、标签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9月,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证的医疗器械104件、罚款358819.68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目前,眼科手术技术发展迅速,市场竞争激烈,部分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意识淡薄,为获得竞争优势,擅自将尚未注册的医疗器械(大多数为耗材配件)投入市场使用,造成无证经营、使用医疗器械情况出现。本案的查处,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明白合法经营的重要性,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七、广州恒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分析研判掌握的案件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广州恒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并抽检部分化妆品。经查,该公司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生产的婴贝萱婴肤霜、婴康益生元身体乳,被检出含有化妆品禁用原料氯倍他索丙酸酯、卤倍他索丙酸酯、赛庚啶,货值金额为212667元。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同时,鉴于涉案产品属于儿童化妆品,违法行为情节严重,2022年10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作出吊销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取消其化妆品产品备案、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和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生产负责人莫某某作出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或者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属于《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对此类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从严处罚。本案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动出击深挖案源线索,畅通涉案产品检验绿色通道,深化案件行刑衔接,联合公安机关有力打击了儿童化妆品非法添加违法犯罪行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涉案企业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取消其产品备案等处罚,给予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终身禁业处罚,并首次给予涉案企业生产负责人终身禁业的顶格处罚,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体现了监管部门坚决守护儿童用妆安全的坚定决心。

  八、“5·7”江苏扬州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15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以假冒商标罪等罪名判处张某某等8名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的犯罪分子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加处罚金。此案的发现源于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扬州检查分局在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中摸排的违法线索。扬州检查分局发现上述假冒化妆品违法线索后,立即与扬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成立联合专案组,坚持追根溯源、循线深挖,最终捣毁假冒化妆品生产窝点1处、胶管供货商2家,抓获张某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经查,自2020年3月张某某等人购买膏体、仿制包材、商标及防伪标识等组件,自行加工、组装生产假冒化妆品,并通过网络进行销售。

  【典型意义】近年来,不法分子瞄准品牌化妆品进行制假售假,凭借他人优质品牌效应谋取非法利益。本案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从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在“打假保名牌”工作机制框架下,由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权利人企业共同发力,将制假售假链条一网打尽,切实保护公众用妆安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九、“6·12”福建漳州销售假冒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9月,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收到多起投诉举报,反映注册地址在漳州市诏安县的多家淘宝网店销售假冒品牌化妆品。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开展调查,经综合研判,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漳州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共同侦办案件。2022年6月,联合专案组派出执法人员100余人,分赴广东深圳、辽宁大连、河北邯郸及福建漳州等地同时开展收网行动,一举捣毁化妆品售假窝点6处,现场抓获涉案人员73人,查扣大量假冒化妆品。截至目前,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已对本案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3人,另有21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近几年来,随着对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化妆品制假窝点进一步向农村、城乡接合部等偏远地区转移。本案中,不法分子形成团伙作案,分散在福建、广东等地的农村等偏远地区分工作案,且反侦查意识很强,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多家网店,跨省生产销售违法化妆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细致排查违法线索,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并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摸清了全案违法行为脉络,最终成功打掉黑窝点,维护了公众用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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