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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墨移情”作品展开幕 呈现香港当代水墨‍多元风貌******

  中新网香港1月27日电 (记者 索有为)“水墨移情——香港当代水墨‍中国画学会香港2022会员作品展”1月26日在香港中央图书馆开幕,25位香港知名水墨画家的百余幅佳作亮相,呈现出香港当代水墨画的多元风貌。

  展览分为“跨山越水”“家国情怀”“心系香港”“象里象外”四个主题,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25位知名水墨画家,在艺术思潮、生活环境的转易中,凭借传统水墨媒介、技巧来演绎个人感怀、艺术表现和家国情怀。

香港美术家协会主席林天行在其画作前。 索有为 摄香港美术家协会主席林天行在其画作前。 索有为 摄

  在以“跨山越水”为题的画作中,画家们或从传统笔墨求索,或以写实、现代、抽象手法表现自然山水、天地万象。

  在“家国情怀”部分,画家以其独特技法和风格,描画祖国名山大川、郊野庭园以至新兴城市风貌,表现其对国家的情感。王无邪、沈平、林天行、司徒乃钟、潘振华、麦罗武、黄孝逵、高杏娟、熊海等以其擅长的笔墨技法描画其游历所见所感,呈现祖国胜景不同风貌特质;益行、周晋、派瑞芬、马达为从画家的体验和精练线条、构图绘画江南景致、山川溪流、庭园村居;王秋童、韦劲敏以雄浑恣纵笔触和强烈色彩塑造内地现代城市的五光十色、蓬勃生机。

香港著名画家黄孝逵介绍其画作。 索有为 摄香港著名画家黄孝逵介绍其画作。 索有为 摄

  “心系香港”部分,香港独特的风景地貌、繁嚣纷忙的生活场景、广厦林立的城市空间、秀逸清丽和奇石耸立的西贡景色、维港两岸的云烟雾霭及华灯璀璨,均通过画家们独特的表现形式、风格和笔墨设色纷呈纸上,反映了画家生于斯、居于斯的深挚感情,以及对本地人文生活的体会。

  “象里象外”的部分画作则糅合中西技巧,在构图处理和运笔、敷色施墨方面各辟新貌。

  策展顾问邓海超称,香港水墨画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元化面貌,近年来香港画家更趋向个人化发展,并结合多媒体、跨媒体、数码、装置形式,重塑传统,缔造当代语境,也印证了香港作为糅合中西文化艺术的国际都市,正是与时并进、兼容并蓄的文化精神特质。

观众观展。 索有为 摄观众观展。 索有为 摄

  中国画学会香港执行会长马达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画学会香港发展会员从严从精,聚集了20多位香港知名画家,他们和内地水墨画家一样根植传统,在画作的选材上则表现出多元面貌。

  中国画学会理事、香港美术家协会主席林天行有13幅作品参展,在其以西藏为主题创作的八条屏里,画家以俯瞰的视角、重彩设色描绘出西藏的四季光影。林天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是次画展既有传统意象、又体现香港特色,展现了香港当代水墨画的最高水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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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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