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解题”共同富裕:把缩小三大差距作为主攻方向******
中新网杭州1月12日电(记者 项菁)五年来,浙江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继续稳居各省区第1位,城乡居民收入倍差从2.04缩小到1.94以内。聚焦共同富裕愿景,今后五年,该省把缩小三大差距作为主攻方向,目标到2027年城乡居民收入倍差缩小到1.9以内。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2日在杭州开幕,浙江省省长王浩作政府工作报告时透露上述信息。
“十四五”开局,浙江被赋予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使命。共同富裕作为一场以缩小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为标志的社会变革,浙江之所以能够先行先试,关键原因在于上述三大差距较小。
也由此,对于探路共富的浙江而言,缩小三大差距仍是主攻点。
发展进程中,区域间有山海之别。浙江则加大统筹区域发展力度,提升协调发展水平。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幕 张斌 摄过去一年,该省推动杭州宁波唱好“双城记”、四大都市区和中心城市协同发展。同时探索山区海岛县高质量发展新路子,26个“产业飞地”落地建设,山区26县生产总值增速高于浙江全省平均。
浙江,七山一水二分田,曾让“山”与“海”之间横亘着一条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沟壑。为发挥“山”与“海”的特色优势,浙江实施“山海协作工程”,推动陆海统筹、山海互济。
2022年是浙江“山海协作工程”实施20周年。迈过“新起点”,浙江如何持续提高区域协调发展水平?
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今后五年,浙江要推动山区海岛县高质量发展,实施新一轮“山海协作”,加强新型帮共体建设,提高“产业飞地”“科创飞地”“消薄飞地”建设质效;精准迭代“一县一策”,推动山区县做强“一县一业”主导产业、海岛县完善“一岛一功能”布局体系。
县城连接着城与乡,既是城镇化的主战场,也是缩小地区差距、城乡差距的支撑点。
未来五年,浙江将聚焦增强县城产业平台带动能力、基础设施支撑能力、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支持县城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完善交通、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优化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供给,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到2027年县城人口占县域比重年均提高0.8个百分点,努力打造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示范省。”王浩如是说。
迈向共同富裕,把好“公平”之秤,农村谓之关键。
五年来,浙江城乡一体化步伐加快。2022年该省推进强村富民乡村集成改革,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50万元以上行政村比例超过50%。
王浩提到,今后五年,浙江将全面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提高乡村基础设施完备度、公共服务便利度、人居环境舒适度,“让农民就地过上现代文明生活”。
在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方面,今年该省将创建和美乡村示范县10个、示范带22条;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年收入30万元以上且经营性收入15万元以上的行政村占比超过90%。
共同富裕关乎城乡发展,亦涉及分配问题。构建“橄榄型”分配结构是共同富裕的重要标志,浙江深谙。
政府工作报告指出,2022年浙江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4.1%、6.6%。未来五年,浙江要千方百计增加群众收入、增进民生福祉。
从就业维度看,该省将完善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支持政策,加强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强化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众进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同时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年均增长7%左右。(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